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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7898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薇、尤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薇,尤继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7898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萌,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刘薇,女,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尤继宝,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告刘薇、尤继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邳州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佟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薇、尤继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邳州农商行诉称:2016年6月14日,被告刘薇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向其提供3万元贷款支持,具体贷款期限及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并由被告尤继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告刘薇发放贷款3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5月20日,按季结息,逾期贷款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依本金3万元,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5月20日按年利率10.2463%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2019%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薇、尤继宝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刘薇、尤继宝和原告下属占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刘薇向贷款人原告下属占城支行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尤继宝自愿为借款人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3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该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借款的逾期利息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担保人尤继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两年。2016年6月14日,原告下属占城支行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刘薇发放借款3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10.2463%,到期日结息,到期日为2017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用信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薇向原告下属占城支行贷款,由被告尤继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薇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其没有履行义务,被告尤继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本案原告邳州农商行主张的借款利息应确定为,依本金3万元,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5月20日按年利率10.2463%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2019%计算。被告刘薇、尤继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依本金3万元,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5月20日按年利率10.2463%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32019%计算)。二、被告尤继宝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尤继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薇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薇、尤继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周筱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