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俞祥坤与蔡政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祥坤,蔡政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13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第4132号申请执行人:俞祥坤,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被执行人:蔡政吉(TSAI,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原告俞祥坤与被告蔡政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蔡政吉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俞祥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89,972.5元;诉讼费3,02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证券金融机构集中查询发现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对被执行人蔡政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为XXXXXXXX,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且已将其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