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汝立军诉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黑咯将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立军,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虎林分公司,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78号原告:汝立军,男,38岁。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虎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革命街道西园委(市委大楼东)。负责人:杜玉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粤,男,63岁。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奋斗委南山路87号。法定代表人:石福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芹,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汝立军与被告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虎林分公司、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汝立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汝立军负担。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庚 楠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