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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行审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龙县林业局与徐振金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卢龙县林业局,徐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24行审207号申请执行人卢龙县林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姜济川,局长。被执行人徐振金,男,193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申请执行人卢龙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卢林罚决字【2017】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2017年2月18日下午4时,被执行人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前上庄村村西燃烧玉米秸秆,此期间适值我市划定的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并地处森林防火区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7年2月21日,卢龙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秦皇岛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卢林罚决字【2017】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警告;2、行政罚款1000元。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义务。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卢龙县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本院认为,卢龙县林业局作出的卢林罚决字【2017】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卢林罚决字【2017】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刘春勇审判员程玉芹人民陪审员周红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