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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可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可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72号罪犯张可心,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可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张可心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可心到对面邻居被害人夏某某家寻找机顶盖接头,由于门没锁,张可心将正在熟睡的被害人夏某某惊醒,见坐在床上的被害人夏某某衣服穿的少便心生强奸的想法,遂用双手抓住被害人夏某某手腕,用身体压住被害人夏某某将被害人夏某某按倒在床上开始亲夏某某,夏某某左右摇头并呼喊救命,张可心又把手伸进被害人夏某某内衣摸其前胸,并将舌头强行伸进夏某某嘴里,由于被害人夏某某反抗强奸未果。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可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九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可心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