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其星与王平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星,王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张其星,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王平安,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荥广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2执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任明周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书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