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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许连奎、余礼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许连奎,余礼珍,余堂兴,况怀菊,许年东,常士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负责人连兴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连奎,农民。被执行人余礼珍,农民。被执行人余堂兴,农民。被执行人况怀菊,农民。被执行人许年东,农民。被执行人常士菊,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许连奎、余礼珍、余堂兴、况怀菊、许年东、常士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连奎、余礼珍外出下落不明,通过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余堂兴、况怀菊、许年东、常士菊的财产,也无资金执行,虽然均有两间住房,但都无房产手续,且均被居住使用,为此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