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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以权、朱涛等与临沂市水利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权,朱涛,徐建义,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孙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504号之三原告:徐以权,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源县。原告:朱涛,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徐建义,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源县。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和街**号。被告:孙凯,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原告徐以权、朱涛、徐建义与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孙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以权、朱涛、徐建义提出对涉案工程量结算进行审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审计属于法定中止事由,应裁定案件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玉栋人民陪审员  滕厚强人民陪审员  李兴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