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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02号罪犯张涛,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6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财产一万元。被告人张涛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亳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