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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映辉与被告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黄继发债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映辉,黄继发,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656号原告:王映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园环,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继发。被告: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告王映辉与被告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黄继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映辉及其诉讼代理人欧园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伙事务执行人和被告黄继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映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住宿费、伙食费用1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湘潭驾校考试中心附近开设了湘韶住宿部,主要客户是各驾校的教练和学生。被告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也在原告处就餐、住宿,但经常拖欠食宿费用,到2016年11月底,被告已欠140000元,请求判如所请。两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王映辉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张,欠款金额140000元。两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依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属黄继发、黄淑真合伙开办,黄继发占股80%,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释明,黄淑真系合伙人,也应对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以黄继发系主要股东及经手人为由,不要求黄淑真负责。本院认为,被告湘乡市龙城驾驶员培训学校拖欠原告王映辉食宿费用14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湘乡市龙城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清偿。被告黄继发系该校股东,对驾校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属于自行处理民事权利,本院不予干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湘乡市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清偿原告王映辉食宿欠款140000元,由被告黄继发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龙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黄继发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姜学范人民陪审员  沈 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思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