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785_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85_1号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王家庄乡赵村村西。被告: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孙家庄村村东。被告: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东良舍村。被告: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地道桥东口南世贸天街5号楼1329号。原告柏乡县恒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冀0524财保37号民事裁定冻结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经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晋县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辉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淼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 雨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