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7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3日19时许,吸毒人员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转账支付了100元,二人约定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徐家巷村村道见面。后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徐家巷村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徐某某用于贩卖的粉末状毒品疑似物8小包。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提取的8小包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灰白色粉块状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总毛重1.8107克,总净重1.227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封存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海洛因1.2278克、作案工具VIVOX6D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毒资1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