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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王瑾、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兰,王瑾,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范海青,范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兰,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瑾,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380号7幢1层。法定代表人:范海青,经理。原审被告:范海青,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原审被告:范多,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上诉人张翠兰与被上诉人王瑾、原审被告范海青、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范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翠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范海青、范多、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翠兰的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借款发生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当时上诉人与范海青已经离婚,属于个人债务,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上诉人没有通过银行账户获得非法利益,借款人未能归还涉案借款并非上诉人过错造成的,故法院判决上诉人对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综上,希望贵院重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是保证责任。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范海青离婚一到两年银行卡都由原审被告一直使用,银行卡完全属于出借的状态中,上诉人是知情的,并且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原审被告范海青、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范多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被上诉人王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益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二、判令被告益通公司支付2016年7月起至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益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四、请求判令被告范海青、张翠兰、范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双方当事人为法律适格主体。2、2015年6月10日,王瑾作为出借人同作为借款人的益通公司和作为担保人的范海青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6月10至2016年6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如果甲方(益通公司)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且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王瑾)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另约定,丙方(范海青)愿意将自有车辆(车牌号为×××,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05487266W54B30A)抵押给乙方,对甲方的该笔5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6月23日,王瑾向张翠兰的账号为×××的账户中转账40万元。同日,益通公司向王瑾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王瑾借款伍拾万元整(40万元转张翠兰卡,10万元代付欠款)”,以上证据证明王瑾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金额为50万元。3、张翠兰的尾号为691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2015年6月23日收到了王瑾的一笔40万元汇款,且该账户被用于向王瑾发放每月的借款利息。同时,张翠兰在庭审阶段声称她的该张银行卡一直是由范海青在使用,自己没有管理。故本院认定张翠兰名下尾号为691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范海青。4、车辆登记信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案涉抵押车辆(车牌号为×××)的登记信息显示,该车辆于2015年5月15日由范海青过户给范多,之后范多又于2016年9月14日将该车辆过户给了案外人张晋赟,两次过户标注的获得方式都是购买。5、范海青与张翠兰已在2015年5月13日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一、王瑾与益通公司、范海青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瑾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但益通公司未依约如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偿还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益通公司应偿还的本金金额,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收据、尾号为691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确定益通公司向王瑾借款金额为50万元,故王瑾要求益通公司返还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第三条对借款方逾期超过十日不能偿还借款应向出借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做了约定,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该项合意,本院予以尊重,对王瑾要求益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借款合同虽对逾期利息未做明确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王瑾要求益通公司按照借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应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益通公司应按照24%的年利率向王瑾支付自2016年7月10起的逾期利息。三、范海青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海青在《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丙方(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以车牌号为×××的车辆(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05487266W54B30A)作为抵押,虽范海青将他人车辆抵押构成无权处分,致使抵押行为无效,但该约定实质系指范海青愿以其个人资产信用为本案债权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故范海青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做明确约定,故范海青应对本案5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张翠兰应对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张翠兰的尾号为691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了王瑾出借给益通公司50万元借款中的40万元汇款一笔,且该账户被用于益通公司支付王瑾每月利息等经营活动,张翠兰也自称该卡一直由范海青使用。张翠兰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于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张翠兰占有、支配40万元借款或因出借银行账户获取利益,但张翠兰出借银行账户足以误导王瑾对益通公司、范海青的借款用途、偿债能力作出错误判断,对于益通公司不能偿还50万元借款,张翠兰出借银行账户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对其中4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范多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范海青于2015年5月15日将案涉抵押车辆(车牌号为×××)过户给范多,范多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2015年6月10日,范海青将该车辆抵押给王瑾为本案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规定,因范多未对上述车辆抵押进行追认,故该车辆抵押无效,本院对王瑾要求范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山西益通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瑾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自2016年7月10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范海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翠兰对上述债务中的4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瑾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个人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其所有人应尽到谨慎、保密、排他等注意义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指不得对任何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上诉人张翠兰作为涉案银行卡的所有人,疏于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主观存在过错,其虽未从中获利,但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张翠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张翠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丰毅审判员  赵四民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