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利平与被告苏伟、范江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平,苏伟,范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881号原告:许利平,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苏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范江波,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许利平与被告苏伟、范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伟、范江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被告苏伟因经商从原告处借得现金1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每元每月2分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范江波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后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苏伟、范江波承认原告许利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许利平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5年9月3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告范江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苏伟、范江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