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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锐与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16号原告:孙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郑州市。被告:诸燕男,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孙锐与被告诸燕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对原告孙锐进行送达,并告知其于7日内按缴费通知书数额交纳。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