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锐与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16号原告:孙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现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郑州市。被告:诸燕男,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孙锐与被告诸燕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对原告孙锐进行送达,并告知其于7日内按缴费通知书数额交纳。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