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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文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文韬,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文韬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红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文韬、侦查人员明志东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金文韬在其朋友李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XX金都X栋X单元X-X的家中睡觉,趁李某家人外出之机,将李某母亲田某放在卧室衣柜的人民币2万元盗走。2017年8月28日,金文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文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提出了对金文韬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5000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金文韬对指控事实、罪名、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文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情节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一、被告人金文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文韬退赔被害人田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利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雪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