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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与上海世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宝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世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宝国,仇锦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321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朱忠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晶,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童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锦刚,男。被告:赵宝国,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仇锦刚,男,195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诉被告上海世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宝国、仇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