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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段利鹏、刘剑灵、刘洋、刘红红、张瑞霞、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刘洋,刘剑灵,段利鹏,刘海军,张瑞霞,刘红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05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府谷县木瓜镇。主要负责人姬建慧,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刘洋,女,198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剑灵,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段利鹏,男,1987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海军,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张瑞霞,女,198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红红,女,1986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告段利鹏、刘剑灵、刘洋、刘红红、张瑞霞、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