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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秦战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战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32号原告:秦战备,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8729790412。法定代表人:曹在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军,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战备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秦战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战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