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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军、孙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何军,孙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84号。负责人苏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典,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军,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孙婷,女,1984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军、孙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