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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正武、李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武,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武,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房县。被执行人李中华(曾用名李文忠),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武与被执行人李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中华一直未履行本院(2017)鄂900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中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华所有的银行存款11471.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