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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中杰与李克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杰,李克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499号原告:李中杰,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克伟,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中杰与被告李克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中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中杰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