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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京、胡晓俊与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京,胡晓俊,湖北和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孙京,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晓俊,女,1987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阮树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京、胡晓俊与被执行人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孙京、胡晓俊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京、胡晓俊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京、胡晓俊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王   晓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