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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杨昌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文明元,周自军,杨昌军,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83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明元,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周自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杨昌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76号负1-9#,组织机构代码07034859-8。负责人:贺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周自军、杨昌军、文明元、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