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立新、瞿正健等与蒋帛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新,瞿正健,王景才,蒋帛邑,陈湘江,孙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540号原告:曹立新,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瞿正健,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景才,男,1966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帛邑,男,成年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陈湘江,女,成年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孙迎春,男,成年人,住商丘市。本院受理原告曹立新、瞿正健、王景才与被告蒋帛邑、陈湘江、孙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曹立新、瞿正健、王景才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写被告蒋帛邑、陈湘江的住所地不具体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蒋帛邑、陈湘江的送达地址,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立新、瞿正健、王景才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