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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申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丙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80号贾丙辉:你因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刑终字239号刑事裁定及(2017)冀11刑申47号驳回申诉通知,主要以原裁判没有事实和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伙同吴俊燕多次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有你与同案犯吴俊燕的供述,证人王志行、王某某等人证言,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