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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增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增友,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增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增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增友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的“大江南洗浴”休息大厅内,见被害人刘某2将手牌(更衣柜钥匙)落在床位上,于是将手牌拿走,到更衣间用此手牌打开被害人的更衣柜,将被害人刘某2背包内的钱包盗走离开。钱包内有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增友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增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赵增友退赔被害人刘涛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