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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涛与赵修军、冉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赵修军,冉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566号原告李涛,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修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冉艳平,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李涛与被告赵修军、冉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法律手续,但被告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赵修军、冉艳平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原告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手续,使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送达。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涛对被告赵修军、冉艳平的起诉。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6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