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邱升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升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升平,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6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升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良正,被告人邱升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升平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2017年5、6月期间,被告人邱升平先后5次在本市大瑶镇、城区贩卖约重20.2余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李某(均已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7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本市大瑶镇吸毒人员吴某到被告人邱升平所在的本市大瑶镇金福豪庭公寓玩耍时,见被告人邱升平正在吸毒且有毒品,遂以人民币150元一包的价格向被告人邱升平购买了重约1.2克的两小包冰毒。两天后吴某将人民币1000元直接汇至被告人邱升平的农村商业银行卡上,其中300元作为购毒款付给了被告人邱升平。2、2017年6月8日,本市大瑶镇吸毒人员李某及其朋友等人想吸毒,遂由李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邱升平要求购买毒品,两人经商谈后决定以人民币1400元买卖10个“包子”的冰毒。当日下午1时许,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被告人邱升平1400元购毒款,被告人邱升平则驾车到本省醴陵市南桥镇,从“大姐”(身份不详、在逃)手中购得1000元重约10克的冰毒和200元的4粒麻古(买3粒送1粒)。返回大瑶镇后,两人在大瑶宾馆门口坐在各自的车上,被告人邱升平将所购冰毒从中分出部分,将剩余9克多冰毒交给了李某,并应李某要求送给其1粒“麻古”。3、2017年6月9日晚8时许,李某及其朋友等三人又凑购买毒品,仍由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邱升平购买。被告人邱升平收到李某微信转账的1400元购毒款后驾车窜至本省醴陵市南桥镇,从“大姐”手中购买了1000元重约10克的冰毒。被告人邱升平返回大瑶镇后在花炮大道冯家面馆对面自己车上将所购冰毒从中分出部分,将剩余9克多冰毒交给了李某,并送给李某1粒麻古。4、2017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吴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邱升平要求购买毒品,两人相约在本市城区圭斋路见面后,在被告人邱升平的车上,吴某要求购买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因吴某提出赊购,被告人邱升平卖给吴某人民币100元重约0.4克的一小包冰毒。次日上午,吴某再次要求购买毒品时,被告人邱升平要求其先付款,于是吴某以微信转账付给了被告人邱升平人民币200元。5、2017年6月11日晚上,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邱升平要求购买人民币15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邱升平人民币150元的购毒款,两人相约在本市大瑶镇大黄坪十字路口见面后,在被告人邱升平车上,被告人邱升平卖给李某重约0.6克的冰毒。2017年6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邱升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车上查获已分装和尚未分装的疑似冰毒物13包和疑似麻古1包(3粒半)。另当场查获吸毒人员李某转账给邱升平欲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并予以扣押。经物证检验,从查获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经称量,被查获的冰毒净重8.18克,麻古净重0.4克。被告人邱升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冰毒、麻古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量照片、毒品保管收据、抓获现场照片、手机微信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邱升平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升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升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升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再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12月11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粟 畅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人民陪审员  咸 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