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中田与刘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田,刘富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31号原告吴中田,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富强,男,约43岁,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吴中田诉被告刘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中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田撤回对被告刘富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