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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中田与刘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田,刘富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31号原告吴中田,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富强,男,约43岁,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吴中田诉被告刘富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中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田撤回对被告刘富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