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书店与张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书店,张小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362号原告甘书店,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小维,男,成年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书店诉被告张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书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书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书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书店负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