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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书店与张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书店,张小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362号原告甘书店,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小维,男,成年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书店诉被告张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书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书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书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书店负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