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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邱爱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邱爱鑫,西湖区雪峰家用电器经营部,南昌市华艺吉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玲,汪清,黄芸,熊永红,龚辉,熊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7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地址:南昌市南京西路。负责人:俞健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爱鑫,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西湖区雪峰家用电器经营部,地址:西湖区抚生路。法定代表人:邱爱鑫。被执行人:南昌市华艺吉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玲。被执行人: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汪清。被执行人: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湘东区。法定代表人:龚辉。被执行人:邓玲,女,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汪清,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芸,女,汉族,1979年1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永红,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龚辉,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幼玲,女,汉族,1977年6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被执行人邱爱鑫、西湖区雪峰家用电器经营部、南昌市华艺吉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玲、汪清、黄芸、熊永红、龚辉、熊幼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54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爱鑫、西湖区雪峰家用电器经营部、南昌市华艺吉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鄱湖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玲、汪清、黄芸、熊永红、龚辉、熊幼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54号】,指定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