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雷雷、郭新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雷雷,郭新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雷雷,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偃师市。2012年3月29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6月6日,因损毁电信设施被偃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2日,因阻碍执行职务、故意伤害被偃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4月26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郭新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偃师市。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2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盗窃犯罪,2017年4月26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在孟津县会盟镇台荫村畅某家门口,被告人任雷雷伙同郭新乐将此处移动公司的一光缆分纤箱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光缆分纤箱价值133元。2、2016年6月,在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铁路桥南,被告人郭新乐将此处移动公司的光缆盗走100米。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光缆价值197元。3、2016年7月,在偃师市首阳山镇渔古村六组��某家门口,被告人郭新乐将此处移动公司的一光缆分纤箱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光缆分纤箱价值400元。4、2016年秋,在孟津县平乐镇张凹村张某某家门口,被告人任雷雷将此处移动公司的一盒式光分路器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8光分路器价值68元。5、2016年11月,在偃师市首阳山镇310国道羊二段村段,被告人郭新乐将此处移动公司的光缆盗走110米。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光缆价值184元。6、2016年12月,在偃师市首阳山镇渔古村西口郭某家门口,被告人郭新乐将移动公司的一光缆分纤箱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光缆分纤箱价值382元。7、2017年2月28日下午,在207国道孟津县平乐镇张凹村口,被告人任雷雷伙同郭新乐用专用钥匙将该处移动网络交接箱打开,将箱内分光器、光纤接��盘、单芯跳线等物品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光线接续盘价值168元,1*4光分路器价值184元,10米单芯跳线价值288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还的110米光缆,光分路器一个,尾纤五根追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梁某、丁某、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锁某、肖某的证言,洛阳市偃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2)巩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和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孟津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孟津移动张凹村口光交箱被盗损失费用明细,平乐派出所20170228洛阳孟津张凹村移动公司光交箱器材被盗案查看监控情况说明,视频截图,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偃师分公司证明,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雷雷伙同郭新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在第一起、第七起犯罪中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雷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被告人郭新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任雷雷的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被告人郭新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三、责令被告人任雷雷、郭新乐共同退赔被害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孟津分公司经济损失773元,被告人任雷雷退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孟津分公司经济损失68元,被告人郭新乐退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洛阳市偃师分公司9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陆 建 奇人民陪审员 许 干 周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