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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淑元与王恒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淑元,王恒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527号原告:邓淑元,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告:王恒琼,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宜宾县。原告邓淑元诉被告王恒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邓淑元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