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晓、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于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现于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晓与被执行人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