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范锡龙与乔德江乔慧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锡龙,乔德江,乔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范锡龙。被执行人:乔德江。被执行人:乔慧霞。申请执行人范锡龙与被执行人乔德江、乔慧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案字第1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乔德江、乔慧霞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线索:1、被执行人乔德江、乔慧霞名下有银行存款13149.96元;2、被执行人乔慧霞与案外人孟照东共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599号大院37号1502房的房产。除前述财产线索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线索。对于前述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对于前述房产,本院已于2016年7月8日以(2016)粤0112财保103号民事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7日。由于涉案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房产,被执行人产权份额并未分割,故涉案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7年10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4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应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