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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层2号楼5层。负责人: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蔡寨回族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耿义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平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时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