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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鹏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艺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29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鹏艺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号第*层第****号商铺,注册号500103200013205。法定代表人:晏志鹏,经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鹏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