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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王武伟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王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30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范丽艳,女,系该会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武伟,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武伟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5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王武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120201105397225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79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帅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