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顺,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明,董事长。张国顺申请执行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88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国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3213元、绩效工资7650元及补偿金3053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0000元予以扣划,并按照案款分配比例将30924.6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国顺。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国顺申请执行的工资13213元、绩效工资7650元及补偿金30537.5元已受偿30924.67元。经申请执行人张国顺确认,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国顺发现被执行人京微雅格(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