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一审被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9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32号。法定代表人:陈启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硷滩巷**号。法定代表人:刘宗义,该站站长。一审被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332号。法定代表人:李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小稍门外集中供热站、一审被告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建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