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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与东海县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东海县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906号原告: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常旺村南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恳、董达,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菜市街178号绿苑小区1号178-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优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捷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