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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卫永龙与亳州市神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永龙,亳州市神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820号原告:卫永龙,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亳州市神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常高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卫永龙与亳州市神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卫永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卫永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