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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斌、李春宝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斌,李春宝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斌,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春宝,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党总支书记,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斌、李春宝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斌及其辩护人侯先运,被告人李春宝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宿州市埇桥区开展建设用地挂钩置换项目立项工作,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陈某2组在此范围。2010年12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大店镇八里村陈某2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被告人梁斌、李春宝为指挥部成员,负责整个项目的督查和保障工作。2011年1月,根据埇桥区政府统一部署,该项目正式启动,大店镇政府制定了实施方案,采取“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大店镇于2011年3月开始实施此项工作。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梁斌代表八里村委会与四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八里新村建筑承包合同,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斌代表八里村委会与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家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梁斌、李春宝严重不负责任,很少到工地,疏于对施工质量监管。2011年5、6月份开始,大店镇八里村村民陆续发现新建村民房屋浇注地梁时使用的钢筋不合格,房屋顶层下沉,墙体有裂纹、松散等现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村民多次上访,媒体曝光,严重损坏国家和政府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经灵璧县建科工程质量监测中心鉴定:所用钢筋直径偏差0.01毫米,其指标不达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大店镇人民政府文件、实施方案、任职简历、八里新村建筑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梁斌、李春宝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斌、李春宝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梁斌、李春宝均辩称八里新村建设工程是大店镇政府指挥实施的,其只是按照镇政府的安排参与此项工作,八里新村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其及时向大店镇政府做了汇报,并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检验,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梁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斌系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不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其作为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下设保卫组的成员,在八里新村建设过程中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并且该项工作由镇政府指挥实施,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等问题委托了监理公司,同时亦有党员、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斌犯玩忽职守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斌自2005年至2014年8月任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李春宝自2007年12月始任八里村党总支书记。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皖国土资函(2010)2570号文件即“关于宿州市埇桥区2010年第三批次等5个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的复函”,同意宿州市埇桥区部分乡镇的村组开展建设用地复垦置换项目工作,并确定了复垦、置换土地的位置、面积,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的陈桥等村民组在此范围。之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立项。2010年12月12日,大店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该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被告人李春宝为负责项目督查的督察组成员之一,被告人梁斌为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成员之一。2011年1月,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该项目正式启动,大店镇政府制定了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将该项工作分解为新村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复垦三项内容,采取“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并确定了先建后拆、建设先行、政府主导、村为主体、群众参与的原则。2011年3月,大店镇开始实施土地置换项目工作,同年3月14日为八里新村建设问题,以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为招标人发出了招标公告,被告人梁斌代表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4月2日分别与宿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建筑公司签定了八里新村建筑承包合同,同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斌又代表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建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梁斌、李春宝对施工质量等问题疏于监管,2011年五六月份,置换项目区的村民发现新建村民住宅楼浇注地梁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并存在房屋楼板变形下凹、墙体松散、裂缝等现象,加之置换项目区域内的部分群众对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和安置的先后顺序等问题存在不满情绪,多次上访,相关媒体对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工作亦进行了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另查明:本案所涉八里新村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部分钢筋经灵璧县建科工程质量监测中心检验,系内径偏差,不符合要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宿州市埇桥区2010年第三批次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的复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明细表、宿州市埇桥区2010年第四批次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拟置换区情况一览表,证明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皖国土资函(2010)2570号文件,同意宿州市的埇桥区、砀山县和灵璧县的部分乡镇村组开展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项目工作及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八里村陈桥等村民组在此范围的相关情况。(二)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三)大店镇人民政府大政字(2010)82号文件即“关于成立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的通知”,证明2010年12月12日,大店镇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梁斌为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成员,李春宝为督查组成员,及各组工作职责的相关情况。(四)大店镇土地挂钩置换工作实施方案,证明大店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10日下发文件,确定该镇土地挂钩置换工作原则为“先建后拆,建设先行”、“政府主导,村为主体,群众参与”的相关情况(五)大店镇人民政府大政字(2012)28号文件即“大店镇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证明2012年4月14日,大店镇人民政府就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六)招标公告,证明落款日期为2011年3月14日的招标公告载明八里新村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为八里村委会等相关情况。(七)八里新村建筑承包合同,证明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梁斌代表八里村委会与宿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八里新村建筑承包合同。(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明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斌代表八里村委会与安徽淮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埇桥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埇桥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证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情况。(十)致八里新村项目区广大农户的一封信,证明2011年5月27日,八里村委会公布的相关拆迁补偿标准。(十一)八里村“增减挂”(陈桥社区新村)项目资金收入情况统计表、八里村“增减挂”(陈桥社区新村)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陈桥新村建所预付工程款统计表,证明陈某2新村资金收入、支付的相关情况。(十二)限期整改通知书,证明2011年9月21日,八里村委会向安徽远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相关情况。(十三)关于八里新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变更通知书,证明2011年9月23日,八里村委会向宿州市赋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八里新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变更通知书的相关情况。(十四)工程造价书,证明大店镇陈桥社区统建房屋加固工程的造价为78300.05元的相关情况。(十五)大店镇村民上访材料、埇桥区信访局情况说明、接访专报、交办通知单、大店镇人民政府“关于陈桥部分村民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证明因八里新村建设及拆迁等问题引起部分群众上访及相关处理、答复情况。(十六)区住建字(2013)74号文件即“宿州市大店镇八里村住宅新区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及整改方案”,证明2013年11月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八里村住宅新区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和该局制定的整改方案的相关情况。(十七)民事诉状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八里村委会发出的应诉材料,证明2011年11月宿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八里村委会支付其投入工程资金197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八里村委会应诉的相关情况。(十八)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八里村建设用地挂钩置换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2011年12月22日,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八里新村建设及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情况说明。(十九)大店镇人民政府2008年8月25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期间的部分会议记录,证明大店镇政府对于涉案土地置换项目启动、实施及对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处理的相关情况。(二十)八里新村建设现场照片,证明八里新村新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他原任大店镇副镇长,大店镇八里村陈某2土地置换项目是当时埇桥区土地置换项目之一,2010年12月,经镇党委研究,成立了土地置换工作指挥部,由丁某镇长任指挥长,他和刘某1任副指挥长,成员为相关站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指挥部下设督查组等几个工作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确定了“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采取先建后拆,建设先行的工作原则。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包括新村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复垦整理三项内容。2011年初,指挥部安排布置该项工作,并带领八里村两委和部分指挥部成员到其他乡镇参观考察,对于土地置换项目,要求二年时间拆迁复垦结束并交上级验收。经征求八里村委会和群众意见,确定安置方案为统建和三间两层。2011年3月份,八里新村设计方案完成后,他们安排了公开招标事宜,发布了招标公告,当时大概有九家施工单位报名。经在八里村委会现场拆封,有四家建筑公司中标,当时有八里村两委、群众代表及大店镇相关站所人员等数十人参加。招标公告是大店镇政府发布的,八里新村项目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他不太清楚。招标后、施工前为保证工程质量,指挥部要求村委会必须聘请监理公司,并要求村两委和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管质量,当时应该有十二名群众代表参与监督质量。2011年4月,中标单位开始施工,不久发现安徽远景公司浇筑地梁使用的钢筋不合格,指挥部和村委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拆除了已经浇筑好的地梁。2011年五六月份,工地又出现了偏差0.01毫米的钢筋,为了对群众和施工单位负责,他和村两委、群众代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到灵璧质监站检测,结果是除直径偏差0.01毫米外,其他各项指标都达到要求。回来后,他们召开会议,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来又发现有构造柱浇筑镂空现象,和少数户层面下垂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后,他们立即进行了汇报,区住建局也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监测,并拿出整改方案张贴公布。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是施工单位根据各自工程量,提出工程款拨付要求,支付工程款分两种情况,一是从镇上拆迁资金中支出工程款,一是从八里村自筹资金中支出工程款。前期因村未收取群众建房款就让施工单位找镇里,由丁镇长和指挥部成员及村议定款项后,由工程队打收据,之后由他代表指挥部在单据上签署研究意见,由丁某签字拨付。后来村里收了村民一部分选房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指挥部成员及村里两委成员及施工单位在一起议定工程款,施工单位写拨款申请,然后由村书记或者村长签字,他再签字,施工款就从村里资金支出。(二)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他原任桶桥区大店镇组织部长,大店镇陈某2社区土地置换是2010年年底开始的,镇政府安排他负责联系八里村工作,当时大店镇成立了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总指挥是丁某,指挥是他和韩某。项目批准后,大概在2011年春节前后,指挥部研究确定200亩左右项目用地,并对土地内老坟进行了拆迁,同时,指挥部研究决定在2011年春节后进行网上招标,并张贴公告。网上招标后一个月左右,八里村村委会在村会议室召开投标会议,当时参加的人员有韩某、相关站所负责人、八里村两委成员及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投标的单位大概有六家。经过投标,当场开标,中标的单位有四家。2011年三四月份,各中标单位开始施工,开工一段时间后,有群众反映个别承建公司使用的钢筋不合格,后来又反映其他标段使用的钢筋也不合格。指挥部、村里就组织村干部、群众代表等人,把部分钢筋抽样送到灵璧县质检所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显示钢筋偏差0.01毫米。指挥部决定整改后,部分建设单位进行了整改,但有一家建筑公司没有整改,并将八里村委会起诉到法院。(三)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原大店镇镇长,2011年1月5日,区政府召开会议,宣布埇桥区建设用地挂钩置换项目正式启动,会后他向镇委书记作了汇报,然后召开班子会传达会议精神,成立组织,研究制定方案。春节后,他安排镇、村有关人员进行了观摩学习。学习调研后,他们认真细化工作方案,反复讨论。根据讨论和研究的结果,镇里及时召开了项目启动大会。在镇里帮助下,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有四家公司中标。之后四家施工单位相继进场,监理单位和村民代表也全部进场上岗。在后来施工过程中,村民反映一个建筑公司出现钢筋不达标的问题,他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查勘,决定由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一起到现场取样去灵璧做鉴定,结果钢筋偏差正常值0.01毫米。镇里及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下决心整改,同时对其他几个标段采取卡验的办法,举一反三,结果其他公司同一批进的钢材都发现同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拆除了不合格的工程,然后要求各个施工单位拿出整改方案后进行整改。但因个别建筑公司不同意整改,并将八里村委会告到法院,加之部分村民对拆迁工作意见大,频繁上访,八里新村建设工程因承建公司管理问题和转包问题也存在纠纷,致使土地置换项目工作未能如期圆满完成。八里新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拨付资金的来源是由区置换办提前拨付的应发给拆迁群众的拆迁补偿款,由于群众建房款没能及时收上来,拆迁也没有结束,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镇里只能用拆迁补偿款先行预付给施工单位,资金给付的方式是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借款申请,然后由分管负责人韩某、刘某1会同八里村主要负责人核定实际的工程量并商定后,再由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由镇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四)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埇桥区大店镇土地所办事员,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调他参与了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工作。2011年3月初,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大约一个月后,指挥部在八里村村委会召开了投标会议。当时参加的人员有指挥部的韩某、刘某1,大店镇站所部分负责人,还有八里村村委成员、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投标的单位大概有六、七家,经过投标,当场开标,中标的单位有四家。后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指挥部召开会议要求工程公司整改,他参与了几次会议,并做了会议记录。当时有群众举报说施工公司用的钢筋不合格,指挥部就按群众的要求把施工用的钢筋送到灵璧检测,具体检测结果他记不清了。后来他去参加其他工作,对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工作就不清楚了。(五)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大店镇司法所所长,参加了大店镇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的招投标会议和八里村陈桥村房屋拆迁工作。2011年4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在八里村村委会召开了投标会议。当时参加的人员有韩某、刘某1、刘某2等人,还有八里村村委成员、村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一共有二三十个人,他作为招投标会议的见证、监督参加了会议。参加投标的单位大概有十几家。经过投标,当场开标,确定了中标单位。招投标以后的房屋建设情况他不了解,只是听说新房屋建设过程中,有群众反映房屋建设使用的钢筋不合格。指挥部把部分钢筋送到相关部门进行了检测,后来就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因为整改问题,参与八里新村建设的一家建筑公司将八里村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他受八里村委托,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具体案件情况,他可以提供法院判决。(六)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八里村现金会计,大概在2011年4月份,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召集在八里村村委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投标会议。当时参加的人员有韩某、刘某1、郭某、刘某2等人,还有八里村村委成员、党员、群众代表。参加投标的单位大概有七、八家。经过当场投标、开标,中标的单位有四家,各个单位中标后,不长时间就分别开始了房屋建设。施工到麦收的时候,因为施工方工人都是当地村民,他们不愿意施工都回家收麦子了,工程就停了。因为停工时间长了,一个建筑公司浇筑的地梁等部位出现裂缝,有群众发现施工的钢筋不合格,并且把情况反映到了村里,村里就要求施工方整改,这个建筑公司也把建好的工程扒掉重新建了。后来,又有群众反映其他几个标段施工也存在钢筋不合格的情况,镇里就组织对施工方钢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他不清楚,反正镇里就要求施工方整改,增加水泥厚度。他和主管会计沈成林的工作,就是按照村里要求,负责收取村民交的选房款(宅基定金),存入单立的银行账户。从2011年3月份到2013年4月份为止,一共收村民选房款701万元,另外,还有90多万元,是一部分村民的拆迁补偿款,当时镇里钱没到账,没法付给村民,就让村里先记账,后期,镇里财政有钱之后,再转到村里账户上。两项一共是791多万元。这790多万元选房款的开支,一是房屋建设工程款,二是工人工资款。2011年上半年,镇里领导及八里村两委成员在八里村委会开会研究了以后付款的流程:先由工程施工方提出支付要求,经韩某签字同意后,八里村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签字,他见到韩某签字和八里村书记或主任签字后,再支付给施工方工程款。三、视听资料,证明新闻媒体对本案所涉土地置换项目进行曝光的相关情况。四、灵璧县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证明本案所涉八里新村建设工程使用的部分钢筋经该检测中心检测为内径偏差,不符合要求。五、被告人的供述(一)被告人梁斌的供述,称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的拆迁、房屋建设工作他参加了,为该项目,大店镇成立了指挥部,他在指挥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陈某2社区项目是2010或者2011年农历4月1日开始建设的,开工前,进行了工程招投标,当时韩某召集他、李春宝及八里村两委会成员到其办公室,说要在网上招标,他们表示同意,至于有没有进行网上招标,他就不知道了。大约是2011年4月份,韩某召集指挥部成员和村两委成员以及群众代表在八里村村委会召开了投标会议,参加招投标的大概有九至十家单位,经过现场投标,当场开标,中标的有四家公司。第二天上午,在镇会议室,韩某拿出拟好的承包合同让他代表村里签字,开始他不同意,后来在场人员都说他是八里村的法人代表,应当签字,他就签了,并由会计在合同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施工开始后,先由陈某2村的群众代表在现场负责监工,过了一段时间,镇上通知八里村聘请监理公司,但是哪家监理公司、谁找的以及是否经过招投标他都不知道。施工期间,有群众反映姓陈的老板使用的钢筋不合格,要求去做检测,检测后结果是钢筋不合格,八里村向指挥部做了汇报,指挥部又派人抽查了四家施工单位的钢筋到灵璧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建筑队使用的钢筋不合格,指挥部就要求各个建筑队进行整改。房屋建好后,群众反映四个标段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部分群众到镇里、区里、市里去反映问题,有人还去过北京,他听说村民还到安徽卫视、凤凰卫视反映过质量问题,也有记者到村里采访,后来他听说电视里播出了陈桥社区房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新闻。姓段的建筑商和八里村打过官司,当时镇里要求所有的施工单位都进行整改,但是姓段的建筑商不同意整改,并以八里村违约为由告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八里村败诉并支付工程款。建筑单位领取工程款是根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向镇里提出申请,由韩某审核签字,建筑队的人拿着韩某签过字的条子找李春宝和他签字,之后再从村会计那里拿钱。这个程序是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和八里村两委人员开会确定的,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的拆迁工作大概是从2011年春节以后开始的,断断续续进行了一年,到2012年底基本拆迁完成,但仍有前陈组的四五家和小陈家组的大部分村民不愿拆迁,后经区里批准,将这些村民划出拆迁区,2013年初,对拆迁区域进行了复垦。拆迁补助标准是镇里决定的,原来定的标准低,老百姓不愿意,镇里后来又提高了补偿标准。(二)被告人李春宝供述,称八里村土地置换项目主要是在陈桥村实施的,大概是在2010年的时候,土地所开始丈量村民原来房屋的面积,为下一步拆迁打下基础。丈量结束后,大店镇成立了土地置换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土地置换项目的所有工作,包括拆迁、征地、招标建房等,他是指挥部督察组的成员。新村用地征好后,大概是在2011年时候,开始进行新村建设招投标,招标工作是指挥部负责的,有四家公司中标。招标过后就开始施工,八里村村两委和部分陈桥村的群众代表召开代表会,会议研究决定找监理公司对新村建设进行监管,会后通过指挥部找了一家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村民发现钢筋不达标,经检测钢筋确实不合格,指挥部决定对各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增加20厘米地梁,整改之后各个施工单位就接着施工了。后来群众为了房屋质量问题,有上访的情况,上访几次他不记得了,到合肥去过,到北京也去过,安徽电视台对八里村置换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进行曝光的事他听说了。在新村施工过程中,他作为指挥部成员,去现场督察过,具体去过几次记不清了,八里新村建设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引起群众上访和媒体曝光,他作为村书记和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成员,是有责任的。六、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斌1962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为;被告人李春宝1960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为。(二)任职简历、当选证书、中共大店镇委员会文件,证明被告人梁斌2005年至2014年8月任八里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李春宝2007年12月至今任八里村党总支书记。(三)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梁斌、李春宝玩忽职守一案,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2016年3月1日经检察长决定初查,同年3月4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梁斌、李春宝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斌、李春宝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置换项目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梁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斌不是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书证大店镇人民政府大政字(2010)82号文件、证人韩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梁斌的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梁斌系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的成员,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被告人梁斌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斌、李春宝作为大店镇土地置换项目指挥部成员和八里新村建设工程发包方八里村两委的主要负责人,在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管职责,以致于八里新村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梁斌、李春宝辩称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斌、李春宝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斌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春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潮滟审 判 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马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只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积极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