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5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路明明、陶铭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明明,陶铭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592号之四申请人路明明,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民警,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陶铭琳,女,1954年8月25日生,汉族,大易造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路明明与被执行人陶铭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