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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3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杨洪梅、任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杨洪梅,任小军,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洪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任小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杜世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杨洪梅、任小军、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洪梅、任小军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进行查封,现查封标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被执行人杨洪梅、任小军、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58890.98元、利息、手续费5500.81元、滞纳金3359.8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5元、公告费350元及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