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安志永、冉振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志永,冉振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140号申请人安志永,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被申请人冉振尊,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清苑区,。申请人安志永与被申请人冉振尊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冉振尊驾驶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冉振尊驾驶的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扣押于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