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4执恢158号刘丽梅与张雄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158号刘丽梅、张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梅与被执行人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梅,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