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鑫颖交通肇事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3刑申31号张鑫颖: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你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与你在原审时所持理由基本一致,本院认可原判对此的认定。原判依据并确认的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体勘验记录、侦查实验笔录、调查模拟实验笔录、酒精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尸表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了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原判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