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邓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邓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林业局退休职工,住繁峙县砂河镇一村。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71年12月15日,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二村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汉族,繁峙县集义庄常胜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吕某某所有的大众牌波罗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HP57**,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